近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两项申报通知
事关技术改造、产业创新能力建设
相关企业快来了解一下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5年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禅城、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南海、高明、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持续完善我市绿色制造体系,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 〔2023〕16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佛山市辖区内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绿色制造示范项目。
(一)绿色工业园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第7、9批绿色制造名单。
(二)绿色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第7、8、9批绿色制造名单。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第7、8、9批绿色制造名单。
(四)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第5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名单。
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一)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按28万元/家标准给予奖励;
(二)绿色工业园区按70万元/个标准给予奖励。
(一)申报
1、申报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前,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网站地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入“2025年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入口进行申报。请各区通知名单中的单位(附件1)到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对未及时申报的单位做好跟踪记录。逾期不申报,视作放弃处理。
2、申报单位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报银行账户(须为申报单位对公账户)、核对申报单位名称、奖励金额等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3、申报单位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打印纸质版申报材料,并报送各区受理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一式两份,如各区另有要求,请另行通知)。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在申报书封面、侧面加盖骑缝章。
(二)审核推荐
各区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初审,并对项目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做好申诉审核工作,于6月7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和OA将推荐函、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将拟扶持项目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上进行公示。
(四)资金下达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2025年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拟奖补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方案及市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
附件:
1.2025年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拟奖励名单
2.2025年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推荐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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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9日
(联系人:冯震宇,电话:83994960)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省级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入库的通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6年省级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入库的通知》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6年省级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入库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请各区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我局将按程序组织项目入库评审。
二、本次入库通过纸质和网上同步进行,请各区组织企业通过数字工信平台(https://210.76.82.21/ywtb-gzc/cms/index)进行填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申请完工评价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完工评价申请材料(纸质版三份,可编辑电子版一份)。
三、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入库申报,汇总申报材料和完工评价材料,做好初审把关并确保入库项目的真实性,于5月28日前通过数字工信平台和正式行文(含项目入库情况表、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上报我局,纸质材料一并寄送。
附件:
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6年省级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入库的通知
2.项目入库情况表
3.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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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6日
(联系人:周玲、钟浩,联系电话:83385292、833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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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范围
围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5个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对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中试孵化、成果转化、产业应用等方面开展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围绕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完善创新基础设施,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入库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建筑业)的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已完成并取得成效。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内。
(三)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 莞、中山、江门、肇庆)单个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 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单个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
(四)项目应围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5个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申请相关发明专利等创新成果原则上不少于3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申请相关发明专利等创新成果原则上不少于2件。
(五)项目及相关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
(六)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一)省财政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择优支持企业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中试孵化、成果转化、产业应用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
(二)省财政资金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40%。
(三)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
(四)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运用到入库排序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支持2023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以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企业、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等。
四、有关要求
各地报送的项目库数量,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已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数量的3%(四舍五入取整,统计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下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已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数量的6%。取整后不足1个的,可报送1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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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范围
围绕重点领域及战略性产业集群,按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中明确的重点攻关方向和技术路线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测试验证、中试孵 化、成果转化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二、入库要求
(一)主要支持已获批复同意组建并实际运行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支持在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中获评良好以上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须加强培育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单位组建资金(即注册资金,包括研发设备)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三)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内,项目方案合理可行,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首次申请创新能力项目应已完工并通过验收,项目及相关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
(五)曾承担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且考评中获评良好以上的以及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须加强培育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原则上可在新一轮能力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前实施申报。入库申报截止时间前,上一轮能力建设项目尚未完工验收的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可申报。
(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含国家地方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筹建或组建,并实际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一)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采取能力建设项目事后补助方式,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为进一步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曾承担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且在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中获评良好以上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存量(非当年度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根据产业发展需 要须重点培育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可根据新一轮的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补助或事后补助。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4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分阶段补助需完成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投资计划的20%后,按照不超过计划总补助金额的50%拨付首批资金;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后,扣除已拨付首批资金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最终确认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后续未拨付资金不再拨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验收不通过项目或终止项目资金的合规性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核实其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
(三)新获批的国家或国家地方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结合国家支持政策予以建设经费支持。